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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收补偿,你应该了解的部分规定

2018-11-19 法律服务网 1695

老城改造或修建某些项目之需,国家相关部门会对某些地域的房屋做出拆迁征收的决定,但是在此前都会先行公告,以保障征收区域居民的知情权。拆迁征收采取的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拆迁补偿中最让人关心的是拆迁补偿款的问题以及拆迁补偿项目的问题,就这两个拆迁补偿问题,你应该了解哪些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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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可以征收土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拆迁补偿的解决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作为居民的个人财产,个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但随着现代化发展以及公共利益之需,房屋拆迁是现代化建设中必不可免的事项,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需。房屋拆迁征收理应公平补偿、公正、公开。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但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有城市居民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认同,达不成协议的,居民可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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