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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肉店OS:我做错了什么?飞来横“债”

2018-11-02 法律服务网 1910

【摔一跤200万】

2014年2月2日晚9时许,宋先生在醉酒(已喝白酒半斤左右)后与朋友来到大连中山区一家烤肉店,宋先生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下楼时跌倒,致颅骨重度损伤。

事发后,宋先生被朋友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宋先生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7日死亡。

宋先生家属认为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烤肉店和经营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66万余元,死者家属主张被告赔偿200万元。

【我不服,我要赔!】

法院宣判后,宋先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构成侵权的重要要件,缺一不可。宋先生死亡是损害后果,并且死亡原因是下楼梯时跌倒至颅骨重度损伤,但是对于一楼至地下一层的楼梯,死者家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烤肉店的建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烤肉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家属主张的烤肉店构成侵权并主张赔偿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宋先生在醉酒(喝白酒半斤左右)状态下下楼梯,不履行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宋先生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而与烤肉店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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