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法律服务网 712
宝妈因发差评贴被月子中心起诉索赔 13.8 万,网络「差评」侵权的边界在哪里?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律师说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正常的吐槽和差评不构成侵权。但是,消费者采取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对商家进行评论和批评,除了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外,还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如何界定差评是否构成网络侵权,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衡量:
一是“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
二是“差评”的次数应与交易的次数适度对应。
三是审查普通消费者作出的“差评”,应看其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但不应以是否完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标准。
四是判断“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
2.该案宝妈在社交平台发布笔记,对月子中心的服务作出了评价,虽涉及大量对月子中心服务或产品不满意的部分,但作为消费者,发布这些点评内容的行为,并未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或者表述方式未到“侮辱”的程度,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月子中心向被告提出的“承担名誉侵权项下的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消费者享有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的权利,可以合理发表差评,但是过分夸大,甚至进行捏造和歪曲,是法律不允许的。消费者发布点评,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促进商家改进服务,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小律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企业有“脸面”,消费者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是发表负面的评论、评价时也应注意把握好度,需在已有的、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如果恶意侵权,一定会被追责。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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