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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大爷要求节假日三倍工资遭拒,法院称「已退休不属劳动关系」,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2023-05-12 法律服务网 2813

律师说法:

1. 已退休不属劳动关系,就不享有加班费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此事中,门卫大爷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门卫大爷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如果出现加班情形的,门卫大爷有没有加班费要看劳务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加班费的要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加班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退休老人再就业享有哪些法定权益呢?

劳务关系的原则叫做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按法定,而试用期制度、加班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制度、违法解约赔偿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制度适用于劳动关系,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到用人单位,主要权益来源于劳务合同,因此,老年人可在与劳务合同中约定享有劳务报酬权、休假休假的权益、主张加班待遇的权益、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权益以及主张违约责任的权益等。

3.退休老人再就业该如何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当有意留存相应证据,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务纠纷中,劳务工作者需就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单位拖欠劳务费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考勤打卡记录、派工短信和邮件、微信群的工作聊天记录、工牌以及工作服等;二是证明劳务费标准及支付情况的证据,如劳务费以银行或其他方式发放的转账记录、劳务费核算单、劳务费对账单、劳务费确认单、劳务费欠款说明等。

若发生争议,退休再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主张相关权益。

 

小律提醒:

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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