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法律服务网 1095
事件简介:
郑某在罗湖一家旅行社从事业务员的工作,2018年9月郑某在工作中结识了刘丽(化名),二人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后来刘丽也自己的一些朋友介绍给了郑某方便他从事旅游业务,但是2019年二人分手还互相删除了微信好友。
郑某分手后他还一直有点不甘心,2020年的一天郑某直接把一段视频发给了刘丽的朋友阿欣,这是一段郑某与刘丽的私密视频,收到视频后深感震惊的阿欣又转给了刘丽,愤怒的刘丽马上联系了郑某,一阵交涉后郑某提出了要求“拿2万块钱来吧,不然我会把这些视频发给你的各个朋友”。
为了使自己的那些视频不再外泄,刘丽不得不向郑某转了2万块。后来阿欣获悉此事,鼓励并陪同刘丽报了警。检察院对郑某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郑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案件中,郑某用揭发刘丽的隐私及毁坏她的名誉的方式来威胁刘丽,并且非法占有了刘丽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上述行为还可能侵犯到他人隐私,影响他人名誉,受害人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应赔偿。
用他人私密视频进行索财,只要没有法律上主张财产的权利就有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可能;以此要求发生性关系的则涉嫌强奸罪;基于泄愤目的而四处传播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遇到这种情况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警方报告。受害人可以及时向警方报案,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在恋爱过程中,尽量不要拍摄、留存很私密的照片、视频等,如果很不幸事后有一方拿着这些私密照片、视频等进行纠缠、敲诈、传播等,建议马上报警!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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