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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中遇到财物丢失、强买强卖、坐地起价、隐形消费等情况,该如何处理?

2023-05-12 法律服务网 3586

旅途中遇到财物丢失、强买强卖、坐地起价、隐形消费等情况,是否该第一时间报警?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维权渠道?

 

律师说法:

1.财物丢失:一旦丢失钱财,不要犹豫,先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或是到景区的负责地反映。等报完警之后,再去寻找。

2.强制消费:尽量不要当面与人发生冲突,很有可能会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先保障自身安全,等待合适的时机,再进行举报。应该保留好小票,或是留下证据。建议最好是等旅行结束后,向旅行社主管部门或者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3.坐地起价:先确定商品单价再考虑购买。如果遇到“宰客”行为,那一定要保留好单据,消费以后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

4.隐形消费:如果商家事先告知消费者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甚至有故意隐瞒,在服务过程中再加收一些事先没有说明的费用,这属于“隐形消费”。若遇此情况,向旅行社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反映。

 

旅途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除了可以选择报警,还有以下4种维权途径:

(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律提醒:

1.尽量选择有品牌和知名度的旅行社,摒弃廉价团和零团费的旅行;2.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最好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个示范文本,对于全部的行程内容,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线路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同时明确了变更合同后的赔偿条款。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合同不规范,内容缺失而造成维权困难。3.保留相关的合同、发票、单据等;4.在旅行中听从安排和认真关注相关的提醒事项,不擅自行动,以避免危险;5.在旅行过程中遵守旅行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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