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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股格格”赵薇证券索赔案首次开庭

2018-09-25 法律服务网 1876

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首先是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因而虚假陈述侵权要符合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虚假称述

【融资失败,赵薇夫妇涉嫌虚假陈述】

赵薇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原告代理人之一表示,首批案件于9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开庭。

原告王女士她在2017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合计买入万家文化10000股,均价20.94元每股,至今仍持有。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9.6万元,其中包括了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截止9月19日收盘,祥源文化的股价为4.93元每股,比原告王女士入股时缩水了76%。2016年底,赵薇夫妇曾企图通过旗下“空壳公司”龙薇传媒,以51倍杠杆收购百亿市值的万家文化,最终融资失败,放弃收购。这场迅速袭来又快速退去的资本狂潮,最终留给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一地鸡毛”。

经过9个月的调查,2017年11月,证监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后于12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当时,赵薇则试图“切割”自己的直接责任关系,称自己并非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

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龙薇传媒、万家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

【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如果认定确实存在虚假陈述,那么由于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人的损失可以由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赔偿投资人的损失,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认定虚假陈述,王女士确实购有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并且王女士在虚假陈述实施以后,在揭露日之前购进的证券,在知道揭露日以后依旧持有该证券并且证券发生贬值,造成了投资人王女士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人王女士与该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的赔偿标准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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