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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获取证据合法吗?

2023-04-28 法律服务网 1332

律师说法:

一、录音、录像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偷拍偷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除了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外,录音录像内容应具有客观真实性,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对于录音录像证据要有原件(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并且视听资料还不能存在疑点。此外,录音录像内容还要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

因此,偷拍偷录获取的证据,在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能否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定案依据,还要看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小律提醒:

若无法正常取证,只能偷拍偷录获取证据时,获取的手段要合法,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但是,要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有着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录音或视频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等。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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