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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立案困难怎么办

2023-04-07 法律服务网 1038

去派出所立案困难怎么办?去派出所报警后警察说这件事不归我们管不予立案怎么办?

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区别?

律师说法

一、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至第171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刑事控告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如果是去派出所报警后警察说这件事不归我们管违反了上述规定。

针对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法律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程序,根据《公安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的规定,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仍是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述复议和复核的时限不应超过60日。

2.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至第566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则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会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

3.人民法院的自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所以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自诉案件处理,也可能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二、属于行政案件

 

根据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去派出所报警后警察说这件事不归我们管不予立案,报警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知和说明的。

 

其次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区别。第一点不同在于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一方为行政机构,一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民事纠纷的的主体是两方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点不同在于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具体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一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而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有违约或侵权导致产生的纠纷。

小律提醒

即便你报案的不是刑事案件,立不了案,公安也应该受理,注意受理不等于立案,公安是受理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不过现实中公安对于不想立案的案件一般都不受理,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步是让公安受理案件,先受理再走下一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一定记得索要受案回执,以后有用!

报警人如去派出所报警对方不予立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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