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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把4岁男童扔进井中

2023-04-07 法律服务网 972

2023年3月22日,一名小女孩将一名男童扔入井中的视频在网上发酵。22日晚,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对该事件调查核实工作进行通报。

经核实:2023年3月8日16时许,嵩明县小街镇某村杨某(男,4岁)与同村邻居王某(女,7岁)在村中水井旁玩耍时,王某将杨某抱起放入水井中(井口至水面2.65米,水深2米),附近村民听见呼救声后,立即开展救援,及时将杨某救起。杨某3月10日经送医院检查,无外伤,有轻度发热咳嗽。涉事儿童家长平时无矛盾。目前,杨某已痊愈,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已达成和解。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小女孩将男童扔入井中,对男童的身体健康权、甚至是心理健康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小女孩只有七岁,属于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当由女孩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童的父母可以向小女孩的父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小律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否则当被监护人出现侵权行为时,需要代替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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