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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3-02-24 法律服务网 1083

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热线案例:

周先生来电咨询,在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现在该女性已经怀孕并且已经离开了周先生,询问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如若不构成强奸罪是否还会构成其他罪?

小律分析:

法律服务网值班律师告知,对于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如不属于对该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则不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小律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幼女是指14周岁以下的女性。若是与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且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若是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会构成强奸罪。对于利用特定关系性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如果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以胁迫手段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是未成年女性自愿的,不仅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同时也构成强奸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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