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4 法律服务网 836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吗?男性是否享有与女性同等的生育权?
小律说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综上男性和女性享有同等的生育权,但是妇女在怀孕、妊娠、分娩以及抚养孩子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里压力,所以妇女享有是否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虽然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但是如果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男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并且如果是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小律提醒
妇女虽享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但关于是否生育的这个决定,应当与男方一起沟通协商来确定,以避免因此发生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等情形。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