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1068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王女士决定通过假离婚来规避长沙的购房政策,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五套房产归于王女士名下,且到民政局办了相关的离婚手续。后来二人复婚,但一个月后,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张先生将五套房屋过户到王女士名下。对此,张先生认为该离婚协议应属无效,不应将五套房屋全部过户到王女士名下。
律师解答:
解除夫妻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并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而予以解除。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先生虽称二人系假结婚,但实际上二人自愿通过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夫妻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张先生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产过户到王女士名下。
该案中,夫妻双方已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协议进行分割,故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小律提醒:
协议离婚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等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法,若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便已经产生了解除双方夫妻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故夫妻双方若想通过“假离婚”规避某些政策时,应当谨慎考虑。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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