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1265
咨询人来电:
春节期间家中办喜事,借了乡亲朋友的车子用来接亲,不料接亲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判定我方全责,车主朋友除了要我承担维修费用外还需要承担车辆折旧费用。请问借朋友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赔偿车辆的折旧费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车辆维修及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费用赔偿法院一般持谨慎的态度,倾向于不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在少数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支持予以适当赔偿,比方说全新的车辆。法院审判会综合损毁车辆的购买时间、行驶里程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多重因素酌情确定折旧费。
综上所述,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支持车辆折旧费,但从情理角度考虑大家都是乡邻乡亲,本身借车也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如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建议找到当地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作为借车人给予乡亲朋友适当的补偿。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