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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10 法律服务网 721

律师说法:

为适应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即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2.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将“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意味着不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次数。

3.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4.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该《办法》发布后迅速引起民众的广泛讨论,其中对第1、2方面的讨论最多。

取消登记双方是否结婚的限制符合“全面三孩”政策及这一条款的操作性定义与本质,体现了生育自由的实质内涵,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利。

取消对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也是符合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保证了“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是符合政策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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