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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兄弟医院殴打保安并挑衅民警被刑拘!

2023-02-03 法律服务网 851

事情简介

江苏扬州汪某兄弟两人酒后来到医院,执意要从机动车道闯入,在医院保安进行劝阻时非常蛮横,并且还对保安进行殴打。并且在民警接警感到事发现场后,兄弟二人拒不配合调查还一直向民警挑衅动手,随后民警将两人带至派出所。目前两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小律说法

首先,汪某兄弟酒后殴打保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故意伤害致保安轻伤的,则汪某兄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次,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在接警后处理警情时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本案中汪某兄弟二人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不仅不配合调查还一直向民警挑衅动手,兄弟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且醉酒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理由,故兄弟二人涉嫌妨碍公务罪。

小律提醒

在春节宴请繁忙之时,应当理性适度饮酒。人民警察肩负着保护群众安危、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遵纪守法、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在执法时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配合人民警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妨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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