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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2022-12-23 法律服务网 679

律师说法: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故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且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平常生活中常见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无效的条款有: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认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而无效;限制探望子女因剥夺探望权而无效;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协议条款无效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有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时,另一方应当起诉,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小律提醒:

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约定,离婚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相冲突的无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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