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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维修责任谁承担

2022-12-08 法律服务网 911

案情介绍:

小王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期间正常使用冰箱,后冰箱自然损坏。小王联系房东处理,房东未处理,小王自行维修花费修理费500元。小王有权要求房东承担这笔维修费吗?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电器损坏是由于承租人过错导致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租房期间承租人小王正常使用冰箱,冰箱的损坏是由于自然损坏,承租人小王对此没有过错,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应当由房东来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承租人小王在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后可以向房东追偿。

 

小律提醒:

房屋租赁纠纷集中于房东不退押金、租赁物损坏、租客不交租金等情形。因此为防止纠纷,租赁双方最好书面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留存证据,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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