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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明知假冒产品,能否依法主张赔偿?

2022-12-08 法律服务网 1095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曲某夫妇分别以1320元/瓶、1450元/瓶和4800元/瓶不等的价格,向王某及其商贸公司处购买了348瓶各类高档白酒,合计支付王某货款494460元。后曲某夫妇发现该批白酒为假酒,遂向公安报案。报案后,在公安民警的协调下,王某退还了所有货款给曲某夫妇。

王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案件处理后,曲某夫妇以某商贸公司、王某销售假酒,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三倍购酒价款合计1483380元。

非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明知假冒产品,能否依法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费领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

在实践中,判断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是否可以对经营者适用惩罚性关键在于判断曲某夫妇购买假酒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日常生活消费行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曲某夫妇在三个多月内大批量购入酒品并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收藏规律,难以排除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的合理怀疑,法院对曲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律提醒:

非因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假冒产品,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因此不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主体资格。但对王某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在法治建设中平衡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惩罚不法行为的关系,体现了国家通过法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确保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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