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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请病假三天被公司开除

2022-11-25 法律服务网 630

事情简介

南京的薛女士因身体不适就医,并在就医后开具了病假条休假三天。其任职的教培公司却将该行为认定为旷工并开除了薛女士,且不愿意支付当月工资给薛女士。薛女士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后薛女士胜诉。

小律说法

要认定员工“旷工”,应当满足员工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公司上班,且没有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获得单位的同意,已连续达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天数,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认定员工可能存在“旷工”行为。员工存在上述“旷工行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已经合法民主程序通过并告知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薛女士有正当理由的请假理由,并在就医后在用人单位开具病假条才去休假的,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相应请假手续,薛女士的上述情况不应当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将薛女士经过正常休假程序去休假的行为认定为旷工,与事实不相符合,用人单位无权以薛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薛女士去仲裁后才会被裁决胜诉。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无论是请病假还是事假,一定要走正常的审批休假程序,经过公司同意或者由公司出具病假条才能休假,有特别紧急情况,要事先告知公司,事后补相应请假手续,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旷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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