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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男子花“18万人民币”造出“16万假硬币”

2022-11-10 法律服务网 572

事情简介

山东钱某在上海做生意失败后,发现上海有制造游戏机币的机器,认定该机器可以制造假币,便拉堂弟钱某某和朋友许某合伙造假币。

合伙的三人将机器以及原料准备好后,开始大量生产一元假硬币。但投入18万成本只造出16万余元硬币。本想大赚一笔,反倒亏了近两万。

三人不甘心下想卖完假硬币就散伙,没想到只卖出一部分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以及假硬币四千余枚,三人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小律说法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硬币属于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故伪造硬币的行为涉嫌伪造货币罪。本案中的钱某三人没有货币发行权,却利用机器仿造能以假乱真的假一元硬币并抛售至市场,其行为破坏了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不管其是否赚到钱,都应当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小律提醒

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唯一货币发行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均无货币发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货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十四条〔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三)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第十七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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