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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批病假合法吗?

2022-11-25 法律服务网 974

案情介绍:

宋女士是长沙某传媒公司员工,2022年5月,宋女士因为身体原因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类疾病,医院诊断建议宋女士请假养病,于是宋女士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但是该传媒公司认为宋女士无需请假休养且没有提供相应诊疗资料证明其确需病假,因此拒绝了宋女士的病假申请。

2022年6月,该公司以宋女士没有提供相应诊疗资料证明其确需病假,也没有经得公司同意,认定宋女士属于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宋女士的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以此拒绝宋女士的病假申请合法吗?

 

律师说法:

我们认为不合法。病假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出于用人单位管理需要,劳动者休病假通常需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缴费凭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当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交了病休材料后,如用人单位不能提出合理异议或员工已作出合理解释,一般就应当批准员工休病假。

本案中,宋女士若已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就诊相关缴费凭证,同时提交了病假申请,我们认为单位就应该批准宋女士的病假申请。该传媒公司以宋女士没有提供相应诊疗资料证明认定属于无故旷工而解除了与宋女士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解除,宋女士据此可以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在员工请病假中,对于是否需要休假享有审批权而不是决定权,是否需要休病还需根据员工实际病情、医院的诊断资料来综合判断,单位在审批员工病假申请仅以主观判断来决定是否批准的往往存在较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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