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法律服务网 759
事件简介
张某2020年5月18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品牌总监。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税前五万。5月21日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出具了解约声明。
张某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仲裁裁决该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
公司上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并未预设试用期标准,且考察周期只有三天,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行主张赔偿。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三天工资,且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中院,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该申请。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公司跟张某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并且未对张某预设试用期的客观评价标准,在试用期只过了三天,没有对于张某进行一定时间的考察的情况下,就对张某进行了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公司对于张某出具解约声明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有权向该公司主张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一定要在试用期内约定或者预设试用期的客观评价标准,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这些标准,用人单位才能据此辞退,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该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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