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孩子被同学打伤家长上门掌掴5岁幼童

孩子被同学打伤家长上门掌掴5岁幼童

2022-11-17 法律服务网 709

事件梳理

南京鲁某某因儿子在幼儿园与同学发生争执,被搓破头皮后到对方家中理论。鲁某某情绪激动之下用手打了男童面部,男童祖父祖某某先后持椅子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造成骨折。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律师看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的鲁某某推倒男童祖父至其骨折,如伤情鉴定结果达到轻伤程度,那么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故当地公安机关才会以故意伤害罪,将鲁某某刑事拘留。

小律提醒

孩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发生身体损害,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与对方家长或者学校去沟通,妥善处理。但在沟通交流中应当理性、冷静对待,切勿因一时冲动再起纠纷。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