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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嘴馋偷摘农户14个柚子被拘

2022-11-17 法律服务网 941

事件简介:

据报道,11月3日上午7点40分,家住赤岸东朱村的朱大伯起床后正准备出门劳作,发现种在自家门口的柚子少了许多,粗粗一数有十几个,价值100元左右,连忙向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报警。

赤岸所办案民警立即开展相关调查,根据现场走访及监控追踪,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李某,并于当天下午6点15分成功抓获。

据李某交代,之前路过东朱村时看见朱大伯家门前种了3棵柚子树,果实挂满枝头,嘴馋的他摘下一个带回家吃感觉味道不错,就一直“惦记”着。在11月2日晚上10点多,李某带了尼龙袋和剪刀,骑电瓶车又来到朱大伯家,一连摘走14个柚子。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偷盗朱大伯门前柚子,属于盗窃行为,但是因为盗窃数额确实较少而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处罚标准,不成立盗窃罪。

虽然李某盗窃柚子不会受到刑法制裁,但因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将承担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小律提醒:

本案中李某因为一己私欲而偷盗农家柚子虽然价值不大但是道德和法律均不允许,因此,律师提醒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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