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法律服务网 854
案情介绍:
2月21日19时许,一男子在成都市郫都区南北大道交叉口攀爬上高压电线杆顶部后做起仰卧起坐,情绪激动,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在发现该男子爬电杆的情况后,为了保证其安全,当地电力公司启动紧急停电避险,2条10千伏的线路被迫停电,涉及上万户居民用电。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通过4个小时的劝导和宣教,将其成功劝下。
据了解,该男子伍某(22岁,四川达州市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攀爬上高压电线杆,发泄不满情绪。因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目前伍某已被郫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电力安全法益。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交付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伍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城区攀爬至高压电线杆顶部,导致上万用户集体停电4小时,造成了较大财产损失。同时,伍某的行为已经存在破坏电力设备的高度危险,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在面对纠纷时,都应冷静、理性,切不可采取过激、极端的行为。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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