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0 法律服务网 886
事情简介
2013年,胡先生父亲委托中介陈某卖房,中介陈某联系上了购房的周先生(70岁)。并且在购房对的过程中伪造“房东”账户和产权证书,九年来陆续要求周先生支付了1050万的购房款,并且该购房款被陈某挥霍一空,而房主胡先生的父亲仅收到了两万的意向金。直到房主胡先生发现不对劲后报警才发现该骗局,目前陈某已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的陈某伪造房东账户和产权证书,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周先生的购房款并占为己有,并且在占有该购房款后自己进行挥霍。该行为已经涉嫌诈骗,故公安机关才会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小律提醒
房屋的产权信息都是要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房主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产权信息,如不能辨别真伪也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去确认。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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