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 法律服务网 911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见面礼3万元、三金费用2.4万元、彩礼10万元。
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一同在外打工共同生活。其间,李某一直没有怀孕,经多方诊察、治疗,通过试管等方式进行受孕均失败。
2022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若妻子不同意离婚,一方无法生育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律师说法:
不可以。一方不能生育是不可以作为离婚的正当理由的,如果因一方不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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