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8 法律服务网 1042
案情介绍
员工小兰无故被开除,公司在支付1万元赔偿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员工向多家银行将1万元赔偿兑换成122斤重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的硬币,企图故意刁难离职员工。
2022年5月,申请执行人小兰入职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7200/月,上班十余天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仍不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经开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最后,执行干警陪同申请人小兰现场清点硬币并存至银行,此案执行完毕。但事情并没有结束!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此蓄意兑换行为予以惩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5000元。
律师说法:
硬币并不属于人们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是故意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因此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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