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9 法律服务网 842
事情简介
江西吉安一男子张某2015年与李某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出现感情不合的情形,李某通过微信、QQ等各种网络通讯方式向张某发送各种谩骂性短信,给张某的精神造成了压迫与伤害。张某便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调解无果下,裁定并签发了该人身保护令。
小律说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的李某通过各种网络通讯方式给张某发送各种谩骂短信,给张某的精神造成了侵害,故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才会裁定并签发该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律提醒
家庭暴力并不单单是指殴打、残害他人等身体侵害的行为,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是家庭暴力。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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