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女子被“心理老师”约至酒店后遇害

女子被“心理老师”约至酒店后遇害

2022-09-26 法律服务网 786

事情简介

邵阳的李女士跟孩子的心理辅导老师(在网络上自称是孩子的心理辅导老师,女性)相约至某酒店谈事,并在八时许乘车前往,后续家人一直打电话联系不上。九时许其家人赶往涉案酒店已存在危险为由要求查看监控,酒店称需经过派出所允许。警方则称失踪时间时间短,只能自行跟酒店交涉。十时许其家人在跟酒店经理交涉下查看了监控,发现李女士被一戴个帽子和口罩的男子强行拖进了房间后,当即要求酒店开门,管理人员称要报警才能配合。十一时许在警方介入下开门后,发现李女士已经遇害。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酒店方在第一次要求查看监控时要求警方允许,这个可能是出于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权来考虑。当酒店在其家人查监控后发现李女士被一戴个帽子和口罩的男子强行拖进了房间,其家人要求开门后仍让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则不免太过机械和死板行事。当一个普通人在看到如此情形后,都可以遇见该女士有存在危险的可能,而酒店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其管理人应当采取及时开门来确认该女士安全等各种措施,来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李女士的遇害虽然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但酒店也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酒店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小律提醒

当一个仅仅只是在网络上聊过天,并邀请你在酒店等密闭空间见面谈事时,作为女性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应当遇见其中的风险性;即使有非去不可的理由,也应当将见面场所改为室外或者是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