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3 法律服务网 1027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杨某入职一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劳动者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因该织造厂没有依法为职工杨某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