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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和友3名员工贪腐百万获刑。

2022-09-13 法律服务网 1098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起,廖某担任文和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2021年2月26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周某在该公司任职物流部负责人,范某在该公司招商选品岗位任职。经法院调查,廖某、周某共同收受回扣共计188万元,回扣来自四家公司。在签订履行采购合同时,文和友前述三名员工用收受回扣的方式,向4家供应商公司索取财物。其中廖某实际分得131.6万元,周某实际分得56.4万元,范某从周某处分得赃款5000元。

除了法定代表人收受百万回扣,物流部负责人周某还私自卖出了公司的百万元小龙虾用于还债。2021年4月至7月,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仓库管理员,擅自将文和友食品公司仓库内31600盒共计价值110.1万元的小龙虾销售给他人,所得销售收入全部用于周某偿还个人债务。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廖某、周某和范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退缴违法所得,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各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周某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收受回扣、倒卖产品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小律提醒】
 利用工作便利取不义之财,不但会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仍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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