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9 法律服务网 2402
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若另一方不愿意抚养孩子,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27条、1104条、1108条、1093条、1097条、1189条的规定,在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若另一方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生存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符合送养条件的可以单方决定将子女送养,若未成年子女8周岁以上应当经得其本人同意,且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生存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可以决定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夫妻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离婚而受影响。一般情况下只有父母双亡、双双丧失监护能力、双双被取消监护资格的,才能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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