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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差额吗?

2022-08-26 法律服务网 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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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后拿到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的工资,公司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律师说法】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等特殊期间应给予特别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克扣。

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一般是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的,导致女职工生育津贴往往低于原来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对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负有补足义务。

【小律提醒】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因此生育津贴与职工的实际收入可能产生差异。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育补偿和医疗保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可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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