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9 法律服务网 1115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晚,武功县女子胡某在家辅导儿子郭某学习。因郭某学习不用心,胡某一气之下对郭某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几处受伤。次日凌晨4时许,胡某发现郭某呕吐后紧急送医,不幸的是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郭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案发后,武功县公安局调查发现,胡某与郭某系亲生母子关系,事发时胡某正处于怀孕期。2月20日,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7号,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8月20日,武功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
本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检察院批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最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某进行判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何区别?
故意伤害致死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本案中母亲胡某对孩子有伤害行为,但母亲是过失的心理,并不希望造成小孩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因此,检察院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是正确的。
【小律提醒】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辅导孩子作业变成了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作为家长在给孩子辅导作业时要会控制情绪,体罚并不可取,尤其不能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要害部位!一失手成千古恨,终悔一生都无法弥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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