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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死相逼让女儿嫁远方亲戚,婚后一年女儿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2022-08-16 法律服务网 717

案情介绍:

2019年初,母亲特意安排女儿与付某相亲,这两家人还是远方亲戚。见面之后,母亲对付某相当满意,就是她眼中的完美女婿,要求自己的女儿一定要跟付某结婚,可是周某觉得跟付某没有眼缘,一丁点喜欢的感觉都没有,周某觉得跟付某完全就不在一个调上,直接拒绝交往。

可是母亲却不依不挠,强行把在外地工作的周某带回家,母亲还威胁周某:如果不跟付某结婚,就不要进家门,不结婚就会死给周某看!

周某也跟母亲做了多次思想工作,可是母亲就是冥顽不灵,周某看到母亲多次寻短见,实在是没有办法,最后只好答应了母亲安排。

在2019年9月,周某也顺利与付某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结婚之前没有交集,完全就跟陌生人一样,一点感情基础都没有,结婚一年了,两人从来都没有夫妻生活。

于是周某跟母亲说想要离婚,不管周某如何解释,母亲就是不同意离婚。因为离婚的事情,周某与母亲也曾多次争吵,严重的时候直接发生了肢体冲突。

没有感情的生活,周某是一天也不愿意多待,于是把此事直接起诉到了当地法院,希望法院能够给自己一个公平的裁决。

那么我国法律对婚姻自主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

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感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感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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