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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2022-06-24 法律服务网 1345

律师说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文中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实施。

 

法律适用: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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