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4 法律服务网 602
事情简介
2014年任某向翟某借了120万,借款到期后任某一直没有还钱,翟某后续将债权转让给了张某。
2015年任某死亡但留有遗产,2018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的担保人和任某继承人偿还债务。但任某的遗产无人继承,张某便要求任某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但该民政局认为村委会更合适。争议发生后张某便向法院申请指定该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的遗产无人继承,张某要求任某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合理合法,指定该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判决该民政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终上所述,张某作为任某的债权人,在任某死亡留有遗产并且无人继承后,可以要求任某住所地的民政局或者村委会担任任某的遗产管理人,并且在住所地的民政局和村委会发生争议后,张某这个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故法院才会认为张某申请的遗产管理人合理合法,支持了张某的申请。
小律提醒
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并不代表债权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了,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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