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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惩治偷吃外卖的熊孩子点变态辣蛋挞,结果成了被告

2022-05-07 法律服务网 10795

【基本案情】

张先生因为点的外卖经常被人偷吃,为了惩戒偷自己外卖的人,他点了3个变态辣的蛋挞,想着如果再被偷吃了就让小偷体会一下火辣辣的感觉,如果没有被拿走,自己也能吃得下这个辣度的蛋挞。外卖送到后,等到张先生开门时,他点的变态辣蛋挞果然又被拿走了。张先生还想,等到小偷吃了这回的蛋挞应该就不会再来偷自己家的外卖了。但事情没过多久邻居找上门表示自家孩子吃了你的蛋挞现在住院了,要求赔偿医药费。张先生也终于明白一直偷外卖的元凶就是邻居的小孩,张先生表示不愿意赔偿邻居孩子的医药费,邻居便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偷外卖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偷东西不同情节处罚不同。如果未成年未满十四岁,不给予处罚,交由其家长予以严格管教、并由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岁但未满十八岁,则在原来给予五至十日拘留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当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且盗窃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时,该未成年人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某是否要对自己故意加变态辣导致孩子住院的行为进行赔偿呢?张某这次点外卖加变态辣的动机就是为了惩罚偷外卖的人,所以他的主观上确实是具有故意的,但是很难说张某点外卖加辣的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张某的这种加辣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如果超过了正常的必要限度,张某也是可能承担部分责任的。若其监护人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就不能想当然地将责任完全归咎到侵权人身上,而应根据监护人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配责任。

【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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