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中介将女租客退房后的遗留物品拍成视频传播,合理吗?

中介将女租客退房后的遗留物品拍成视频传播,合理吗?

2022-05-07 法律服务网 1007

案情介绍:

最近,有网友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一个名为“济南租房·分好”的账号经常发布“退房”视频,视频拍摄了多名租客的遗留物品。

那么,此类视频是否侵犯租客的隐私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我认为,“租客把东西留下来不能叫‘不欲为人所知’。”此类视频的拍摄和传播并不涉及隐私权的问题。从目前看到的这些视频来看,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的地方。因为视频中并没有包含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关联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后续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视频公开以后,对租客的私人生活带来不当干扰。同时因为这些租客已经退租,所以遗留下来的这些物品的私密性也有所下降。

 

小律提醒:

“个人信息就像是拼图游戏,一片片拼凑完整了,个人主体就自然而然地被‘全裸’呈现。”对租客退房后遗留的个人物品的处理,本是属于房屋中介这个处置者的财产自由,但若房屋中介处置时,故意公开展示房间遗弃物,并在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一些租客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刻意引导大众对遗弃物的主人的隐私进行窥探,并对其个人信息比如职业进行想象和挖掘,这可能会给原租客带来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甚至带来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侵犯的可能。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