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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2022-04-07 法律服务网 841

近日,一咨询人来电:自己是某建设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工作时被压伤食指,并被认定为工伤。事后,自己不想跟公司闹得太僵,也是急着治疗,就跟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自己一万元,但是协议里面约定赔偿之后以后再有任何问题一概不负责。当时,自己想着没什么大碍就答应了,过了四个月之后,手指一直疼痛去医院检查医生说需要手术。签的协议因为自己觉得不公平,签完就撕毁丢了,现在公司拒不承认不愿意再进行赔偿怎么办?

【律师说法】

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协议地位上不平等,以及劳动者为尽快得到赔偿而放弃一部分权益的情形客观存在。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张某受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原告治疗终结后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张某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之后以后再有任何问题一概不负责,该协议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且赔偿金额明显偏低,显失公平。该赔偿协议受损害方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重新主张工伤赔偿金。

【小律提醒】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审查原则如下:

第一,在已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人与责任方签订的、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如上述协议的签订确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一次性赔偿协议被撤销的,由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根据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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