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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劳动争议仲裁由谁管辖?

2022-03-28 法律服务网 4784

【事件简介】

某广州公司在湖南常德有一个新项目,为了方便工作安排,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招聘员工。黄某入职从事该公司业务员岗位,由于在实际上班地点跟公司地址不一样,工作汇报等都是通过网上操作,入职三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没有做出明确答复。黄某便以公司不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来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时,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中,黄某的公司所在地在广州,常德只是临时的工作地点,黄某虽然一直在常德上班,常德市实际工作地点,但是该公司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对工作地方明确约定,黄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为常德,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广州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小律提醒】

劳动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工作地点时,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及保存,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流水、考勤打卡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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