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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长期强暴继女逼迫其吃避孕药,被亲生女儿撞见事发!

2022-03-28 法律服务网 2752

事情简介

晴晴出生于2007年,后来,父母离异,晴晴归母亲李玉(化名)抚养。

2012年,李玉与王建恋爱并同居。此后,两人育有一女。

2015年暑假,晴晴从老家来到景德镇市,一直跟随母亲李玉、王建以及同母异父的妹妹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8月初。

2017年9月左右,晴晴读小学五年级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建趁李玉和亲生女儿不在家之际,将晴晴叫去其房间,采取先和晴晴聊学习上的事情,然后趁机抱住晴晴,对其进行奸淫。此后,一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建都会选择李玉和女儿不在家时,或间隔一两个星期,或间隔一两个月不等,对晴晴实施奸淫。

在2018年3月左右,晴晴月经初潮之后,被告人王建在奸淫晴晴后,为防止晴晴怀孕,会到药店去购买紧急避孕药,时常让晴晴服用。

晴晴的噩梦一直持续了几年时间,但直到初中上生理课,她才明白,这叫“发生性关系”,其述称,每次她都反抗,但因年龄太小,反抗不了,而王建也不顾她的反抗,强行奸淫。不过,晴晴述称,因为害怕与不好意思,她一直未将此事告诉母亲与任何人。

最后一次奸淫发生在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左右,当时晴晴独自一人在家,王建又对其实施奸淫,但妹妹正好回家,撞见了这一幕。

王建对女儿大声呵斥,让其离开。女儿离开后,王建继续对晴晴实施奸淫,妹妹将看见的情况告诉了母亲,李玉赶回家中制止,王建才停止了侵害。

李玉证言显示,当时王建告诉她,是酒后一时糊涂。但晴晴也未说,此前是否有过此行为,只叫其报警,其担心会对女儿的名声造成影响,就没有报警。直到2020年8月4日傍晚6时许,李玉与王建发生争吵,晴晴再次叫其报警,并告知其事实真相,其意识到事情很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王建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利用与被害人晴晴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在与晴晴共同生活期间,违背被害人晴晴的意志,并明知被害人晴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建认为判罚过重,提出上诉。

最后,江西省景德镇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的王建违背晴晴本人的意志,强迫与晴晴发生性关系;并且明知被害人晴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王建有期徒刑十四年。

律师提醒

作为监护人母亲李玉,不仅只是对于孩子生活上的照顾,更应该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女儿成长到一定年龄的时候,得对她们进行一些性知识的补充,避免女孩在日常当中受到伤害或者被人拐骗,让她们提高防范意识,并加强对孩子法制意识的教育。让孩子能够明辨各种违法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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