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3 法律服务网 821
案情介绍:
周女士在2019年10月2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2021年8月20日交房。但是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等诸多问题,现在已经2022年了开发商还没有为周女士办理交房手续。那么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业主应该怎么维权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周女士,可以向逾期交房的开发商书面催告,经过催告期仍不能交房的,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若周女士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确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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