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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约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

2022-02-28 法律服务网 951

【事件简介】
苏先生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22年2月18日,劳动合同到期,苏先生提出不续约,当天办好离职手续从公司离开,但公司表示,苏先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导致该岗位人员空缺,要从苏先生的当月工资中扣除1000元,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并非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劳动者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前告知单位是否续约,否则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的义务。本案中,苏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苏先生在期满前需要提前告知单位其续约意向,单位扣除苏先生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侵害了苏先生的劳动权益,苏先生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合同没约定劳动者有提前通知单位续约意向的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可以在办完工作交接后直接离开,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需要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有责任提前向劳动者征询续约意向,由于自身管理疏忽,造成岗位缺失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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