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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期间竟被送了花圈!

2022-02-10 法律服务网 841

【基本案情】

在春节期间,有消费者在网上爆料:“2月5日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自己是客服,由于自己的疏忽多寄了一件衣服,要求将衣服退回,并且能够准确的叫出该消费者的姓名,该消费第一反应是接到了诈骗电话并挂断。后该客服发短信给消费者,要求其将快递退回,消费者一查快递,结果发现是个花圈,后客服也承认,由于消费者之前不配合,比较生气,订购了花圈,事后也觉得这么做确实不妥,取消了花圈订单,并向该消费者道歉。但消费者不接受道歉。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被侵害的权利。商家给消费者邮寄骚扰物品、骚扰电话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律提醒】

在网购签收包裹时,应需要将包裹单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的进行下简单的处理,比如涂抹、剪掉,防止这些信息被莫名的泄露。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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