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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遇身体不适,健身房该不该赔?

2022-02-07 法律服务网 782

【基本案情】

现在的年轻人长期加班、饮食不规律,快节奏的生活让人们健康路上的“绊脚石”越来越多,很多人在健身房挥洒汗水、释放压力,小宋由于身体欠佳,体型偏肥,后经朋友推荐,在健身房办了3个月私教课程,健身教练为小宋测试了体重肌肉等含量均在标准范围内,但靠近低标准,并为其制定了一套训练方案,后某天,小宋在健身教练的指导下进行腿部训练,后因感到疲劳便回家了,回家后小宋发现自己的尿液呈褐色,便赶紧去医院治疗,后经诊断恒温肌溶解症,住院治疗花费8万元,后宋某要求健身房赔偿,但健身房拒绝索赔,后小宋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小宋被确诊恒温肌溶解症与健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健身教练根据专业经验为宋某制定了训练方案,在客观上尽到了一定的善意注意义务,但是在训练过程中,未能根据小宋的训练状况适时调整,所以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充分理解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在训练过程中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遇身体不适或者是训练强度难以接受,可以自己中断训练,同时,小宋发病与个人体质以及肌肉耐受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健身教练也无法预测,所以,小宋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可以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小律提醒】

大家在健身运动时应及时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健身时应提前做热身运动,运动过程中应及时补充必要的水分,但切记运动过程中勿进食主食。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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