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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交易未成功算不算嫖娼?

2022-01-22 法律服务网 2216

事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晚上11点多,柳州雒容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称,他要举报一名失足女子,派出所民警询问该男子怎么知道对方是卖淫的,男子也没有说清楚,警方随后把涉事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

在警方的仔细追问下,报警男子潘某说,他今年18岁,在柳州打工,平时工作乏味,14日那天倍感寂寞的他约了之前交易过的47岁女子黄某。

民警说,潘某先去开好房,通过微信联系了黄某,并支付了600元的包夜费,交易过后女子以肚子饿为由出去买点东西吃,潘某一直在酒店等那名女子,潘某等了一夜,黄某都没有回来。

潘某在微信上质问对方,要求退款50元,但黄某不肯,他一气之下报了警。民警称,潘某当时对黄某称,“如果你不退,我就举报你,大不了一起受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上看到,潘某在黄某走后,在微信上对黄某称,“得,退回我50块,就不弄了,本来说包夜你走,我这么亏,有点职业道德好吧”“大不了一起挨惩罚,反正我有足够的证据,你又不按照约定”“就算挨几千块钱我也愿意,拘留了十几天我也无所谓了”。

目前,潘某和黄某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那么嫖娼交易未成功算不算嫖娼?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主要是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譬如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的潘某和黄某在微信上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地点、时间均已经达成一致,并且潘某事前就已经将嫖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提前转给了黄某,双方在酒店已经着手实施,只是因为黄某中途溜号这个潘某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才尚未发生性关系。故警方才会将双方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并依法处罚。

所以说嫖娼交易虽然未成功,但是只要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那么公安机关也依然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律师提醒

嫖娼交易未成功但只要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一样也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故大家一定要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守法意识,切忌对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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