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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事由

2022-01-22 法律服务网 633

【案情简介】

王大爷有一儿一女,因女儿身体残疾为了自己去世后女儿还能正常生活,王大爷写了遗嘱,将自己三分之二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女儿,三分之一留给自己的儿子。某日,王大爷在家中摔倒意外去世,儿子在收拾王大爷衣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将遗嘱篡改成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90%,妹妹继承10%。妹妹没了父亲的这份遗产无法正常生活,遂将自己的哥哥起诉到法院。

【律师说法】

王大爷因女儿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立下的遗嘱就是为了自己去世后女儿能够正常生活,其儿子将遗嘱篡改直接导致女儿未来的生活没有保障。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相关规定,王大爷的儿子篡改遗嘱,导致女儿无法正常生活,情节严重可能丧失继承权。

一、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什么情形下会导致没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小律提醒】

切勿为了继承遗产去伤害他人!

【法律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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